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四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第十五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 |
第十六條 |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5人,俾利會務運作。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
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 人參考名單。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第十七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八條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
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九 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二十條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二十一條 |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 。(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) |
第二十二條 |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三條 |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
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 另定之。 |
第二十四條 |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五條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