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|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者。 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 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 四、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卓越貢獻,並經理事會同意者。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五、個人永久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並一次繳清十五年常年會費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得為本會永久會員。永久會員於協會以信件通知參加會員大會,一個月內未回覆者,將暫時予以停權,停權之永久會員,經正式申請得復權。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|
第 八 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 (會員代表)為一權,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|
第 九 條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,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 |
第 十 條 |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 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 十一 條 |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|
第 十二 條 |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第 十三 條 | 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 |